理论
2009年 第 33 期
总第 529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谈预收工程款纳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作  者
王东科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221300

摘  要
      为了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对预收工程款实行预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方式,并已实施多年。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形式,重新核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 ~ 20%,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徐地税[2007]171号文件形式,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去年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徐地税发[2006]99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第三款第一条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如果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由本企业核算,工程结算利润归本企业所有,则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按月预缴所得税,所得税预征率为1%。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