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例解“营改增”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海市财政局针对“营改增”试点地区新出台的涉税处理政策,结合实际工作,就目前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举例分析,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   差额纳税   会计处理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的配套政策也在不断补充完善。2012年1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沪财会[2012]8号),明确了该市部分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政策。笔者在此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形,对试点企业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举例阐述。
一、“营改增”试点中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