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作  者
邹 昱 陈 欢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南京 210046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与经贸学院 南京 210046)

摘  要

      【摘要】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处理原则和调整方法,但是关联企业在一定的规范内仍可以通过特定的转让定价筹划方法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关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应只盲目考虑税收因素,纳税筹划方案的可实施程度和税收风险也很重要。
【关键词】转让定价   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

 一、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
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关联方判定的八条标准,可简要概括为:25%以上的股权控制、50%以上借贷资金或担保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5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派、共享5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专有技术等的控制、购销活动的控制、劳务控制和实质控制。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集团公司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开展交易时的定价行为。一般发生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或者是相互勾结的企业业务上。转让定价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存在着一定的动机激励。将利润从适用税率较高(或者免税)的企业转移到税率较低(或者应税)的企业,从而降低总体税负,这可能是最普遍的原因。当然也存在其他经营管理方面的非税收动机,如:打入与控制市场;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形象;资金转移,多得补贴与退税;避免外汇风险;加速成本回收和利润汇回;从合资企业中多获得好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