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企业新设合并核算之“新起点法”

作  者
李 丹 朱学义(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摘要】本文就新设合并的权益法、购买法和新起点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认为采用权益法和购买法对企业新设合并进行处理是不对的,建议企业采用新起点法进行相关核算。
【关键词】新设合并   新起点法   购买法   权益法

 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的约束,对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有的企业采取权益结合法、有的企业采取购买法、有的企业采取新起点法进行核算。同一会计事项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甚至有的会计方法是不能用于核算企业新设合并的,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或者错误结果,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事项的正确了解。本文就新设合并中的不同会计方法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企业在新设合并的会计处理中,应当采用新起点法进行相关核算。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新设合并的会计核算
例1:A公司与B公司都是C集团的子公司,它们决定合并成立D公司。C集团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与B公司的资产、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假定其合并后D公司的股权结构仍按照A公司、B公司原先的股权比例,其新借负债也与合并前相同,A公司和B公司的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