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裴淑红1 潘诗美1 李 军2
【作者单位】
(1.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 100083 2.上海海关风险管理处 上海 200433)
【摘 要】
【摘要】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下简称‘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与因销售商品确认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工作底稿法和分析填列法分析研究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这个复杂项目的编制问题。
【关键词】现金流量表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视同销售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一、运用工作底稿法分析“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的计算
1. 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虽然货币资金结算上是支出现金,但其实是“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即现金流入的减少,因而不能误作现金流出处理,否则就会虚增现金流入与流出。
2. 视同销售但未涉及现金的情况。
(1)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虽然该存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企业外部,发生了所有权变化,但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将存货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虽未确认营业收入,但核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在调整营业收入时将存货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增加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了“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但因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未取得现金,为此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