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财税处理思考

作  者
曾艳芳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会计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1)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账的设置提出了改进建议,站在“理性”和“折衷”的角度对债权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该资产所得税处理的思路。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设置   债权性   后续计量   所得税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科目设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持有意图不明确的金融资产,其核算兼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特点。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科目下设置了四个明细科目,即“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金融资产购入时属于股权性质,则初始直接费用记入“成本”明细科目中;如果属于债权性质,则初始直接费用体现在“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中,而“成本”明细只反映该债券的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