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6 期
总第 52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纳税调整

作  者
先礼琼

作者单位
江苏工业学院 江苏常州 213016

摘  要

    【摘要】自现行会计准则执行之日起,企业自产货物对外捐赠时是否要确认收入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就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及其对所得税申报的影响,结合实例做进一步分析,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地保障了税赋的公平,有力地捍卫了税法的尊严。
  【关键词】捐赠合同   会计确认   纳税差异    税赋公平

  一、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在自产货物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上,争论的焦点在于能否确认收入,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产货物捐赠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也不具备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作为一种损失在营业外支出中反映,同时结转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自产货物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将货物用于偿债、分配利润等都要确认收入,它们同捐赠一样,也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也可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