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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6 期
总第 57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创新:国家审计委托模式

作  者
毛玉 李江涛 于维辕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摘要】 本文针对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和现存审计委托模式创新方案存在的弊端,提出应采取国家审计委托模式。该模式选取独立、权威、专业、高效的第四方即国家审计署作为审计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采用招标方式,完善过程监督和资金流转,并通过出台相关法规和规范报价来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关键词】 国家审计委托模式   审计独立性   特派办   招投标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我国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弊端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八章第三节明确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此外,《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指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和确定审计费用等。由此,我国上市公司社会审计形成了委托人(股东大会)、受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人(管理层)三方制约关系。股东大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财务报表审计申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层受托经营下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大会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该模式运行最核心的问题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于被审计人(管理层),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依赖或关联关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该模式并没有真正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反而呈现了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