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6 期
总第 574 期
总第 57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范伟红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摘要】原《公司法》下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用于解决计划经济时代的职工住房等福利支出,不再适合我国现阶段住房商品化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公司法》修订时被取消是正确的。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赋予了公益金新的内涵,认为提取“新”的法定公益金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法定公益金 利益相关者 剩余索取权 公司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