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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2011年 第 6 期
总第 57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合理性探讨

作  者
范伟红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

      【摘要】原《公司法》下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用于解决计划经济时代的职工住房等福利支出,不再适合我国现阶段住房商品化的实际情况,在现行《公司法》修订时被取消是正确的。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赋予了公益金新的内涵,认为提取“新”的法定公益金有利于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法定公益金   利益相关者   剩余索取权   公司社会责任

      传统的法定公益金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特殊时期发挥过重大作用,尤其是在改善职工福利方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之所以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原本承担的部分社会责任已经分离出来,原有公益金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