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理论
2011年 第 6 期
总第 57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从税法解释角度论“实质法治”与“税收法定”

作  者
潘修中 石龙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摘  要

      【摘要】如何理解实质法治与税收法定的关系并将之贯彻到具体税法实践,是我国税法解释规范有序发展的关键。本文从实质法治与税收法定的矛盾入手,对税收法定的内涵进行了重构,并就如何对税法解释进行实践处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税法解释   实质法治   税收法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借鉴各方思想形成的,企图将社会关系规范为自己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规范。此种社会规范从其产生即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特性:第一是时代性,法律产生于历史的某个时点,必然具备该时代的特性(当然不排除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第二是概括性,法律必然要借助概括性的语言表现出来。第三是规范对象的变动性,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势必随着生产力等现实条件不断更新,甚至可能出现法律最初的条文不曾设想的情况。所以在上述法律的三个特性的作用下,法律必然会出现没有被直接涵摄之情形和法外空间。考虑及此,法律必须借助修订或解释以解决所遭遇的尴尬。但修订往往囿于不溯及既往而带有很大的滞后性,所以法律解释在解决法律尴尬中具备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能否处理好“旧规范”和“新情形”之间的问题是事关整个国家和社会之间能否和谐运转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