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6 期
总第 574 期
总第 574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张卫红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对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加工方式下产生的所得税税前利润进行比较和分析,指出对于应税消费品,企业采用什么样的加工方式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即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主要取决于不同加工方式下加工成本的差异与不同加工方式下税负的差异比较,而不能简单地以选择某种加工方式一概而论。
【关键词】消费税 加工方式 应税消费品 全部自行加工 全部委托加工
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除珠宝行业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在其生产环节,由于已税消费税原材料和最终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存在差异,这必然会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消费税产品生产方式产生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提供契机。企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可以分为全部自行加工、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相结合、全部委托加工三种,进行简单比较后通常得出采用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轻,似乎该种加工方式就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最优方案,其实这种简单的比较得出的结果不一定正确。本文试图在对三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产生的所得税税前利润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文结论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