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张振华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摘 要】
视同销售业务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通常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它又实现了销售功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其处理原则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视同销售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规定之间存在差异,造成会计人员在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时感到困惑,常出现差错。
一、 视同销售行为剖析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在我国,其最早出现在1993年出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明确了视同销售行为,但二者由于立法目的不同、征税对象不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