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莉敏
【作者单位】
河北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可用如下公式表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换出资产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实务中,如果换入的是非存货类资产,则运用上述公式不会产生异议,但如果换入的是存货,运用上述公式进行会计处理就不太合理了,下面通过举例来予以说明。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1:A公司以其使用中的一台机器(原价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换入B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A公司将换入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