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之会计处理

作  者
陈郁珍

作者单位
广东揭阳广播电视大学

摘  要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消费型增值税下如何对固定资产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所帮助。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等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