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CAS7之“不确认损益”会计处理及其纳税调整分析

作  者
周 凌

作者单位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中“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规定以及相关流转税法中“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确认收入”的规定有明显差异。如何处理上述差异成为目前业界讨论的热点之一。
  一、目前会计处理的困惑
  CAS7及其应用指南对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要求基本趋同。CAS7规定:对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出售”换出资产、等价“购买”换入资产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换出资产实现的损益;而对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规范,如何把握“账面价值计量”和“不确认损益”众说纷纭,包括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的《中级会计实务》(2008年12月版)对同样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换出原材料给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一例不确认损益(例8-6),一例确认损益(例8-7),即前者以换出原材料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并直接结转原材料成本,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而后者先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再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结转原材料账面价值,符合税法要求。这在实践中让人感到困惑: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