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2 期
总第 51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被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田淑华

作者单位
辽宁辽东学院

摘  要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有许多原因。税务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纳税人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由于纳税人少缴的税款涉及的税种较多,有的税种影响损益,有的税种只影响现金流量不影响损益,同时还可能存在会计核算错误,因此,在补缴税款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的同时相关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归纳出不同情况下纳税人由于未缴或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期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 企业未缴或少缴增值税,但未影响损益
  企业未缴或少缴增值税,但未影响损益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的资产发生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如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规定,资产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账,没有产生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如果转移的是存货,则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以上移送资产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情况,相关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不确认收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对税法掌握不准确,以为不确认收入就不应该有销项税额。这就造成了企业未缴或少缴增值税,但未影响损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