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09 期
总第 541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完善地方应急预算管理制度之我见

作  者
肖 超

作者单位
江西九江市财政局 江西九江 332000

摘  要
      应急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加强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我国地方政府应急预算安排的制度不性不强,缺乏细致的执行规范。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地方应急预算管理制度存在原问题,在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应急成本分提机制和重视预备费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有益参考。
  一、地方应急预算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预算法》的第三十二条,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算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第六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两者从法律层面上赋予财政在应急体系中首先应承担的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金,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 ~ 3%安排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此外,还设有预算拨款和专项拨款这两项政府拨款机制予以财力保障。从过去危机事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并蔓延后,地方政府财政在资金保障、政策保障和措施保障等方面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有关预备费用的规定过于概括,且后续没有出台其他条例或细则对应急资金的使用、地方政府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整体上看,地方上的应急预算安排制度性仍不强,同时缺乏细致的执行规范。就制度本身而言,存在以下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