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小企业会计制度》涉税问题之我见

作  者
李光富 骆月敏

作者单位
湖北恩施

摘  要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颁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小企业会计核算逐渐步入了正轨。
   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不少小企业提出《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涉税处理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其实,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纳税调整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内涵不同,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也不同。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而税法体现的则是一种分配关系,具体来讲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关于永久性差异
  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因为这并不能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