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374 期
【作 者】
邹德军
【作者单位】
湖南株洲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及讲解》(以下简称《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核算举有一例:A企业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的股票,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 000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 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 200 000元,其中股本为1 00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 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0 000元;2002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 000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1年1月1日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10 000元;贷:银行存款110 000元。②2001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0 000元;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 000元。③2002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30 000元,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 000元;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 000元。
《讲解》特别说明:第③笔分录中“投资收益——股利收入”科目金额40 000元是由2001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 000元与由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2001年度已作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回收处理的现金股利10 000元的合计。按照这样理解,A公司虽然是在2001年开始投资C公司的,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积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收益,那么2000年的收益分配也被确认为A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问题的焦点是,如果投资在宣告发放上一年股利前完成,那么宣告发放的上年股利是否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讲解》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将其确认为收益,这个条件就是只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积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