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万英
【作者单位】
辽宁辽东学院
【摘 要】
一、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成本利润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按照该公式计算出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才是计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而不是第一条中提到的软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