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存在留存收益的企业股权转让之纳税筹划

作  者
谭光荣(博士)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税收筹划研究所

摘  要


  存在留存收益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时,只有选择合理的转让方式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常见的转让方式有直接转让、分利后转让和清算后转让,本文拟通过举例来说明各种不同转让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
  例:2008年6月1日,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贝乐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兴发公司,取得收入650万元,该项股权的计税成本为140万元。转让时,贝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如下:资产总额为900万元,负债为16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盈余公积为400万元,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形成)为140万元。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贝乐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