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解读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作  者
纪宏奎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论是福利企业还是非福利企业,也不论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也不论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如何,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如,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 000元,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2 000元,还可以再多扣2 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的税收优惠。在具体执行政策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的规定,具体应注意如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