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现行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跨期费用

作  者
于富生(博士生导师) 邸丛枝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摘  要

  在会计实务中,经常遇到跨期费用,以前的会计处理主要是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这几个科目核算,但现行会计准则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科目。那么,在具体的会计实践中,如何对跨期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呢?笔者认为,对跨期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
  一、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对跨期费用进行分类处理
1. 对于特别重要的跨期费用应该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特别重要的费用或者经常发生的费用,可以单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例如,有的企业借款比较多,因此利息费用较多,对应付未付的利息,应设置“应付利息”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