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彭保红
【作者单位】
河南南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摘 要】
某厂购买了两台变压器,一台用于生产,另一台用于家属区供电。该厂财务人员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取消了原增值税法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从实质上讲,扩大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那么企业购入的两台变压器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但当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其中用于家属区供电而购进的变压器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举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5大项目中,确实没有明确提到固定资产,但如果以此推断企业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那就是误解了。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某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然是不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