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香港与内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规定的比较

作  者
何郑涛 彭 珏(教授) 何承岳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对香港与内地会计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比较,并分析了其存在差异的原因,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确认   计量   披露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顺应国际化的要求,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先后颁布了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39项正式会计准则,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一大进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地房地产业开始蓬勃发展,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的会计准则已不能适应其发展需要。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没有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反映,而是与企业自用房地产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反映房地产的实际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贡献情况,所以市场上急需一套完整的有关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准则。本文就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香港对应的会计准则即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04年12月颁布的HKAS40进行比较,以期对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行或拟发行H股的公司及香港上市的房地产公司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