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1 期
总第 411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吴艳芳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及其现状,同时总结了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 监事会 制度借鉴 监督
一、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从理论上说,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对董事会的权力制衡机制。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二元制”的模式,类似于日本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存的模式,监事会和董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监事会作为专门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机关,没有决策权,只有监督权。但事实上,我国公司多是由工会主席出任监事会主席,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现实的监事会组成决定了它不可能有效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权益。因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在行政上置于管理层的领导之下,都是公司的雇员,他们不仅没有德国同行解雇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权力,甚至连自身的生计都掌握在管理层手中,身为雇员的监事是不可能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加之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所以很难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事实上,不仅我国如此,在实行类似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我国的台湾等,由于法律赋予监事会的权力有限,监事会一般都很难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从实际控制权上来看它与“一元制”模式并无太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