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应明确《会计法》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

作  者
张洪君 王臣申

作者单位
宁波

摘  要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且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如会计信息都强调为宏观经济服务,政府在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的不同,两者也存在着重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法律这一层次上,大陆法系国家均没有单独的会计法,而主要是通过商法典和公司法等法律对会计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商法典和公司法中关于会计方面的内容比较全面、系统,逻辑性很强。例如,《法国商法典》就涉及了商人的会计义务、会计报告、资产计价、会计原则、账簿设置、会计契约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商事公司法》又对有关会计、审计及公司财务活动作了详细的补充规定。作为德国会计法规体系核心的《德国商法典》也对公司会计做出了详细、具体而又系统的规定,其篇幅约占整个商法典的三分之一,充分显示了会计法规在《德国商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又做出了比《德国商法典》更详细、更切实的会计核算规定,成为商法典的重要补充。大陆法系国家的这种“法典式会计制度”明确地将会计法规的主体部分置于商法典中,确保了作为重要商事活动调整规范的会计法规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统一性,也有效地保证了会计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