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员工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缺失与完善

作  者
曾繁英 伍中信(博士生导师)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摘  要
      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对推进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1. 员工行权和出售股票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未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违背了税收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员工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必须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与取得的应税所得相匹配,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