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谈融资租赁双方的税务处理

作  者
钱仁勇

作者单位
江苏无锡

摘  要
     一、承租方的税务处理
  1. 租赁开始日。关于融资租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中的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其中“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应该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即分期支付的租金与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额之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的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是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再加上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来确定的。此外,倘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存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将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