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刍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作  者
张玉华

作者单位
山东建筑大学商学院

摘  要
  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收到补价的一方,在确定资产转让收益时应该注意,因为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造成的,因此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对补价收益就不应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而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补价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确认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其计税成本,否则会对已确认的收益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