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2 期
总第 432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龙子午 陈万平
【作者单位】
武汉工业学院 武汉 430023 海军工程大学文理学院 武汉 430033
【摘 要】
【摘要】本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监管改革作了分析,指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改革应该更多地参照会计监管趋同中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以“程序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理念。
【关键词】会计监管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一、两大法系下的会计监管
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一般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同时十分注重发挥自律监管和独立监管的作用。 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理念中,政府监管一般坚持以程序性监管为主。程序性监管也可以称为形式性监管,是指监管者仅仅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遵循相关规则的程序要求进行监管,至于财务报告的实体内容,则强调充分披露和以“报告者审慎”为前提的“使用者自慎”。美国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监管基本上遵循的是这种监管理念。这种理念与美国“有限政府”的思想、发达的证券市场和有序的竞争、完备的职业准则和约束机制、严格的监管执法和强大的司法诉讼压力等因素密不可分。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内容和手段方面,政府监管一般涉及:①授权或认可民间机构制定的专业性技术规则;②上市公司会计登记制度;③相关的监管调查和行政处罚(但大量的纠纷解决主要还是依靠发达的民间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