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2 期
总第 432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李建军
【作者单位】
平顶山学院 河南平顶山 467000
【摘 要】
【摘要】 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组织财政收入 公平收入分配
2005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其相关规定,工薪所得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了1 600元,其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此次改革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起点而非终点。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是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基本功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是个人所得税设立和改革、完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也是个人所得税设立和改革、完善的前提和依据,它决定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级次和征管方式等要素设计。主要功能定位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社会经济效果,因此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实现的情况
1. 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组织财政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最早在西方国家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功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产生以来,无论从绝对额还是从相对额来说都以极快的速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