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7年 第 09 期
总第 450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中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相关规定之比较

作  者
许 骞 杨荣本(教授)

作者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青岛 26652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我国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日本相关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三者在合并的定义、基本处理方法、相关费用处理以及正负商誉列示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最后对我国新会计准则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核算   商誉   少数股东权益

   一、企业合并相关规定的比较
  1. 合并定义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并且将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日本相关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的定义是,某企业(公司及公司制的实业体)或者构成某企业的事业(企业的某种经营活动)与其他企业或者构成其他企业的事业统一整合为一个报告单位。《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的定义为,将单独的主体或业务单位集合成为一个报告主体。它没有强调控制权以及合并的可能形式等问题。可以看出,中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的定义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思想大体一致。
  2. 基本处理方法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在相关会计处理规则方面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尤其考虑到了各国出现的财务舞弊、利润操纵等情况,所以在基本处理方法上,中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体现出了不同的出发点和思路。我国新会计准则要求,在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且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即: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原则上都要求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要求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企业合并以后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