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王尤贵
【作者单位】
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摘 要】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因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有些企业需要进行搬迁而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对于这一搬迁补偿企业应如何正确核算和进行纳税申报,本文将举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搬迁补偿 土地使用权 纳税申报
一、企业搬迁补偿涉税的规定
1. 营业税。《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仅指对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适用范围,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并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