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

作  者
苏 强

作者单位
兰州商学院 兰州 730020

摘  要

      【摘要】2009年6月,财会[2009]8号文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范,新规定不仅与之前的规定大有不同,而且与税法中安全生产费的处理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到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本文举例分析了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差异,以为实务工作者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费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变化
  2009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不计入损益科目。该规定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在该解释公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还应当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