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2 期
总第 534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对债务重组税费核算的几点思考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核算,根据税费承担者及债权人取得抵债资产后的持有目的,将其分别计入相关损益或资产成本。
  【关键词】债务重组   债务人   债权人   损益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税费问题,尤其是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将债务转为资本这两种债务重组方式中。本文针对现行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中容易混淆的税费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一、以存货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必然会涉及增值税,如果双方协商约定不另行结算增值税,那么债务人应以重组账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存货价税款(售价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如果债务人还必须将抵债存货运至债权人处,那么存货运杂费也应计入债务重组损益。如果是债权人负担存货的运杂费,则此运杂费应计入债权人存货的成本,不计入债务重组损益。不过依常理,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从而通常不会愿意再拿出额外现金来支付增值税或运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