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4 期
总第 444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沈星元 邓田生(教授)
【作者单位】
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衡阳 421008 中南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08
【摘 要】
【摘要】 本文根据会计原则和经济现状,对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的基本思路、文字表述以及计算公式进行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新的计量思路。
【关键词】一般借款 利息资本化 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条文表达不明确,影响可操作性。首先,关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规定会使人产生不同的理解;其次,没有明确规定“每一会计期间”是指每个月、每个季度、每半年还是每年;最后,上述规定的条文词不达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