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4 期
总第 444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杨秋波 吴 娜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经济学和财务学的角度探讨了破产程序的选择问题,并从产权配置、资金募集、成本分析三个方面分析了给定破产程序下的财务重构,以期为新《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程序 选择机制 营运价值 退出障碍
新的《破产法》于2006年8月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不仅有了市场进入法、市场交易法,也有了市场退出法,这给我们研究破产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新《破产法》给出了三种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那么选择恰当的破产程序成为关键,如果选择错误,就会与《破产法》的目标背道而驰。不论是有效率的企业被清算还是无挽救价值的企业被重整,都会使整个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下降。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与财务学的角度探讨破产程序的选择及给定破产程序下财务的重构问题。
一、破产程序的选择
1.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破产程序选择错误的原因及后果。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经济学家更关心的问题是采用怎样的破产程序才能实现效率最优。关于这个问题,国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讨论。Buttwill和Wihlborg(2004)把破产程序分为债权人导向与债务人导向两种形式,按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从动态的角度对破产程序的经济效率进行了研究。动态效率的含义在于使两种错误导致的成本最低:一是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存活时间过长导致的成本,二是阻碍竞争中胜出企业的发展而导致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