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2 期
总第 429 期
总第 429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作 者】
张清华
【作者单位】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063
【摘 要】
【摘要】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存在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披露稀释每股收益。本文阐述了潜在普通股的涵义,对中、美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第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与每股收益准则的主要差异,以及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潜在普通股 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在所有的财务指标中,每股收益与投资者的决策最具相关性。每股收益是为数不多的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指标之一。真实、公允地提供信息,特别是不确定业务的信息,是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披露不确定性经济信息有利于信息均衡,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潜在普通股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披露稀释每股收益相关信息,在理论上能够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
一、对潜在普通股的理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简称“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