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严 峻 汪健荣
【作者单位】
江苏海安县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
2006年颁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77号文件提出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必须实行双向纳税申报,这对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共同监控施工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实施纳税人双向纳税申报,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外出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及时地向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 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外出经营证明。外出经营证明单(简称“外经证”)是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它反映了建筑企业的真实情况。提请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是建筑企业纳税人外出施工必须做的一件事,否则,施工地税务机关很可能把它作为个体或者临时经营建筑户对待。例如,甲建筑施工企业在银川、齐齐哈尔、南京、乌鲁木齐、深圳5处接到了建筑施工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在外出前其必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经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合同,分别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出外经证。一要实事求是地向施工地税务机关证明甲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否符合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并提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二要出具建筑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复印件或汇总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以得到施工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