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政府补助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作  者
蒋苏娅

作者单位
江苏淮阴师范学院

摘  要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政府补助的处理存在差异,由此产生了会计计量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并导致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和递延所得税的核算。笔者现以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讨论新会计准则下的政府补助与递延所得税。
      一、会计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 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规定: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②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③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或者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6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还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收到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