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殷爱贞 徐 梅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1. 未担保余值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该规定中并未明确未担保余值是按现值入账还是按名义金额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