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张晓莉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
【摘 要】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规定金融工具、融资租赁等业务中只能使用实际利率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实际利率法,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实际利率法之所以代替了直线摊销法,是因为它的分摊标准更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比如在投资债券时折溢价的摊销。直线法下每年摊销额等于溢价除以摊销年限,实际利率法下则并非如此。事实上,某人的实际收入并非票面的利息,实际收入应该是根据内含利率计算得出的,而二者的差异就是对于购买时多付出的代价的补偿,也就是真正每年应该摊销的数额。因此实际利率法解决了实际问题,让投资人看到了溢价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