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冠勋
【作者单位】
北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摘要】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会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笔者通过举例分析了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期对大家的会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成本法 权益法 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况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譹?訛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譺?訛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此,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就会在两种情况下出现:第一种情况,不具有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第二种情况,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