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李 青
【作者单位】
浙江建德市建设局
【摘 要】
施工企业主要承揽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工期长,因此会计及税务处理较为特殊,特别是对于“甲供材料”工程建造合同的处理,尤为复杂。建筑工程中所谓的“甲供材料”工程,即建设单位自行购入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有关施工企业甲供材料工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甲供材料工程的税务处理问题
甲供材料工程在税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及如何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的规定,除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外的所有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甲供材料均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