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孙俊东 刘海英
【作者单位】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石家庄 050021
【摘 要】
【摘要】现行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有其优点,但从金融视角分析,便可发现它在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和债券分期付息时,存在着核算繁琐、核算出的各期利润分布不合理等缺陷。本文就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其附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此核算方法有多方面缺陷,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一、现行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
例1:证券交易所某3年期记账式国债面值1 000元,2006年1月30日发行,年利率为12%,每年1月30日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