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唐秀球
【作者单位】
曲靖师范学院 云南曲靖 655011
【摘 要】
【摘要】本文就企业集团不同纳税方式下纳税程序的不同,导致成员企业的亏损在不同纳税方式下所得税处理上的差异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集团 成员企业 合并申报 纳税基础 差异
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有分别申报缴纳和合并申报缴纳两种方式。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成员企业的亏损在企业集团不同纳税方式下的涉税性质不同,其所得税问题存在差异。本文从阐述其性质上的差异入手,对其所得税处理在不同纳税方式下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成员企业亏损的性质不同
在合并申报缴纳方式下,企业集团在各成员企业个别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汇总和抵销内部交易后,把整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编制企业集团财务报表时,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会引起企业集团净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在企业集团足够纳税的情况下,成员企业的亏损同样会引起企业集团纳税所得减少,其数额与净资产账面价值减少的数额相同,因此成员企业的亏损不会引起企业集团净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