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8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差异

作  者
张凌燕

作者单位
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成都 610039

摘  要

  【摘要】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差异的性质,并结合实例探讨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融资租赁   固定资产   所得税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资产的效益大部分在租赁期内被承租人获得,相当于承租人借款购入资产再分期还本付息,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不同,使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差异,那么这种差异是否应该确认,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就此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