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81 期
总第 48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袁小明 李文辉
【作者单位】
湖南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涟源 417100 山西稷山县审计局 山西稷山 043200
【摘 要】
实务中,企业会计人员只有针对不同销售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相应的税务处理,本文举例对此加以讨论。
一、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此种方式下,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1:黄河公司2006年8月2日发给长江公司A产品8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02 000元,代垫运费6 000元,已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运费发票已转交给购货方。
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长江公司708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000,银行存款6 000。
税务处理: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可见这种情形下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计入价外费用,不缴增值税。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应作为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