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8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折旧后期双倍余额递减法转为直线法的条件

作  者
陈 亚1 张卫丽2 杨 芳2

作者单位
1.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郑州 451191 2. 中原工学院 郑州 451191

摘  要

  【摘要】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显著区别在于后期改为直线法。本文认为实务中应采用试算法确定改用直线法的时机,而不应像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那样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改用直线法。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加速折旧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独具特色,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后期使用的折旧方法不同于前期。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这样处理会导致与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实质相矛盾的情况,本文拟对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后期改为直线法的转换前提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原理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预计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其中,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中未扣除或者说包括预计净残值,这是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特点之一。